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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林业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8 来源:锡盟林业局

锡林办字〔2014〕268号                  签发人:鲍文东

 

锡盟林业局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破坏和非法

占用林地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2014年11月5日国家林业局“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依法治林,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遏制林地和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根据《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开展清理整治行动通知》的具体要求和我盟林地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盟林业局决定于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0月31日,在全盟范围内组织开展清理整治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11月29日前将附件中的6个表格上报锡盟森林公安局信息邮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林地是林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生态保护建设重要的空间载体。全盟各地林业部门要从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构筑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高度,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全盟林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狠抓实。

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盟林业局成立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行动实施方案。各旗县市区林业局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地于2014年11月 18日前将各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至盟林业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将不定期深入各地检查督促各地开展工作情况。

二、 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的任务是打击违法圈占、侵占、蚕食和毁林开垦等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在全面清理排查的基础上,突出排查高尔夫球场建设、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国有林场等重点林区重点区域,重点清理排查高尔夫球场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整理、开山造地、采石采矿等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和毁林开垦破坏林地情况;清理整治未经批准流转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森林景观资源行为;清理整治未经批准变更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行为;调处林权争议,做好国有林场林权证的核发工作。各地要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查清本地区林地保护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要把握好毁林开垦、复合经营、林地流转等政策界限,依法对各类林地流失案件进行查处,确保排查到位、不留死角,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规查处案件,对大案、要案、久拖不决的案件,要采取异地办案、联合办案、挂牌督办等形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和问责力度,积极协调检、法部门和纪检监督部门,确保案件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依法依纪追究到位;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林地的良好氛围。盟林业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着力解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三、 落实责任,加强互动

各地森林公安、资源林政、国有林场管理、法制、保护、宣传等部门,要在当地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各地林业部门及二级单位要加强相互交流,协调配合,形成良好的互动。要加强与政府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要积极开展宣传普及工作,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林地保护相关知识与工作开展情况,提高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和觉悟,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清理不彻底、查处不到位、弄虚作假、隐患不报的,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情况,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锡盟林业局清理整治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表格1——6

2014年11月17日


bt365投彩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印

共印18份

 

锡盟林业局清理整治非法占用

林地专项行动方案

 

为切实幵展好清理整治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清晰,组织有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专项行动目的

通过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行为,遏制林地特别是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地的流失。进一步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坚守林地和森林红线,规范林地流转,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大力宣传有关林地管理的律、法规和保护林地源的重要意义,高全社会对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专项行动任务

1、打击违法圈占、侵占、蚕食和毁林开垦等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法查处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案件。

2、在全面清理排查的基础上,突出排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等重点区域,重点清理排查高尔夫球场、房地产开发土地整理、开山造地、采石采矿等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和毁林开垦破坏林地情况。

3、清理整治未经批准流转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森林景观资源行为。

4、清理整治未经批准变更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

 

森林经营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行为。

、调处林权争议,完成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场的林权证核发工作。

三、专项行动组织领导

为加强征占用林地保护和规范林地管理,切实做好全盟征占用林地清理整治工作,成立以盟林业局鲍文东局长为组长的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鲍文东  盟林业局局长

副组长:张宝文  盟林业局副局长

    薛万武  盟林业局副局长

成 员:刘振宇  盟森林公安局局长

王汉章  盟林业局宣传教育科科长

    刘 锦  盟林业局计财科科长

    侯连峰  盟林业局林政科科长

    张 勇  盟湿地与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管理站站长

    辛庆瑞  盟种苗站站长

    岳 魁  盟森林工作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锡盟森林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刘振宇;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479—8224700

 

四、专项行动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41110日开始至201510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其中“专项行动任务2”是《国家

 

林业局关于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林资发〔2014156号)及2014115日国家林业局电视电话会议专门部署,完成时间上有专门要求,至2015131日完成。因此,我盟专项行动涉及“专项行动任务2”要在国家林业局规定时间内完成。

(―)摸底调查阶段(20141110日至2015331日,其中“专项行动任务2”完成时间为1215日)。各地组织摸底调査,要查清林地遭受破坏和非法占用情况、国有林场林地流转、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变化情况、国有林场林权纠纷争议及林权证核发情况。摸底调查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林业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要査清具体被占林地所属单位(林场)名称、占地单位(个人)情况、占地时间、占地(开垦、出租、转让) 面积、林种、树种、占地用途等详信息(具体见附表)。

“专项行动任务2”填报《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汇总表》

期间,锡盟林业局将派出工作组督促检査各地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各地摸底情况汇报。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14年11月10日——12月31日,各旗县摸底调査。其中“专项行动任务书2”完成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

2015年1月1日——1月31日,对旗县摸底调查情况核实汇总。其中“专项行动任务2”完成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

 

2015年2月1日——2月15日,上报摸底调查情况,盟林业局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核实、研判。其中“专项行动任务2”完成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

2015 年 2 月1——2月15日,盟林业局对存在摸底不实、瞒报漏报、弄虛作假的,要进行整顿并部署再次摸底。其中“专项行动任务2”完成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

(二)清理查处阶段(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其中“专项行动任务2”开展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1 月10日)。各地组织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查办案件以旗县查办为主,盟林业局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督促,及时通报查办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批重点督办案件,对于旗县确实难以查处的,采取异地办案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由盟局立案查处,重特大案件及时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整改阶段(2015年916日至20151031日其中“专项行动任务2”完成时间为2015111日至2015130日)。各地结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当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与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盟林业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林地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升林地保护管理水平,严防林地流失。对专项行动开展成效进行总结,找出存在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五、专项行动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确定重点。各地要按照通知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实施方案要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到位,操作性强。建立组织机构,落实专项行动部门、人员,落实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细化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 明确每一个阶段的行动方法、歩骤、措施和工作要求,把每项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责任。摸底调查是专项行动的关键要深入细致的摸底调査,全面摸清林地遭受破坏和非法占用情况。要梳理和认真分析每一起案件,细化揩施,分别难易程度,确定各类问题的査处和解决意见,确定清理整治的重点,确定挂牌督办、异地办案、联合办案案件,依法依规查处案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项行动。

 (二)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各级森林公安、资源林政、国有林场管理、保护、法制、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专项行动三个阶段要有机衔接,把打击和查处案件贯穿始终。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处牵头负责专项行动三个阶段中的“(一)模底调查阶段"和“(三)总结整改阶段”工作,森林公安局牵头负责“(二)清理查处阶段”工作,其他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林地流失等情况;资源林政管理都门提供林地资源档案、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资料等情况,明确合法与非法用地;森林公安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综合协调以及案件查处;林业调査规划设计等业务单位要配合查清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

 

情况,提供技术服务;法制部门要对案件查处进行把关和监督;宣传部门要认真搞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精心组织,统一指挥,形成联合执法的最大合力,确保行动取得最大效果。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对于在行动中消极被动、敷衍塞责、虚报瞒报、弄虛作假的要通报批评,对于渎职不作为和阻挠干涉依法行政、办案的,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线,依法依规办案。专项行动法律法规依据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防沙治沙法》、《刑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译》(2000 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2000 年12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0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 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笫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5日公布,2003年8月21日起实施,法释

 

〔2003〕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 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6日公布,最高检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16日公布施行)等。在处理案件和收回林地中,注意把握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界线,依法依规查办案件。

1.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国发明电〔1998〕8号《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以后非法占用林地和毁林开垦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文件要求,不允许违规占用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搞开发建设,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搞挖沙采石、探矿釆矿开发活动,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施行后发生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严格按其规定处理,对原查处结果不到位的,要依法重新做出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的工程项目,责令用地单位立即停止违法侵占林地的行为。

 

对于影响恶劣、群众意见大、久拖不决的案件,积极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确保案件的法律责任和地方行政领导的领导责任依法依纪追究到位。在房地产开发、土地整理、开山造地、采石采矿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政府工作人员,要督促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等行为,除依法处理外,要及时收回、恢复被损毁和被非法侵占的林地。

2、清理整治国有林地流转。凡2003年《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3〕25号)文件下发以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及森林景观资源流转,未经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重新清理审查,进一步完善相关流转审批手续。25号文件下发前流转的,要做好调查登记工作,经盟林业局审查汇总后报自治区林业厅研究处理。

3、清理整治变更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认真核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现有实际经营面积,对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成立时批复的规划面积、而实际多年未经营的面积,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因被征收占用、划拨调整、侵占蚕食、权属争议等原因,转变为其他用途而无法恢复经营的林地,要进行实地精准测量,查清改变的原因、时间,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等,经自治区林业厅核查确认后报自治区人民政

 

府妥善处理,进一步明确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及权属。

4 、做好国有林场林权争议调处和林权证核发工作。对目前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场,应尽快依法向相关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在201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林权证的核发工作。对国有林场与村集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争议的,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林地权属纠纷和争议。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涉及国有林场林地的,或者存在与集体有争议的林地,国有林场要及时依法提出异议。对存在重复发证的,国有林场要依法通过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楳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扩大行动的效果。积极宣传行动中查破的案件和取得的战果,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氛围,震慑不法分子,遏制林地流失;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政策,强化依法治林的意识;积极宣传林业生态建设成果和保护林地保护生态的重要意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专项行动的契机,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认识破坏林地资源的危害,充分了解国有林场的现状和存在的困难,争取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助力林场改革发展。宣传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傚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

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支持行动,各地要在媒体公布各自的举报电话,举报电活:0479— 8224700。

 

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告制度。2014年12月5日前上报调查摸底工作及林地流失情况汇总表;清理整治阶段,每月1日和15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2015 年 6月15日前上报整改方案;2015年7 月15 日前上报清理整治工作总结;重大、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旗县专项行动“任务1”总结报告于2015年1月20日前上报盟林业局。

(五)建立健全林地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各地要对清理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及时总结林地保护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出加强林地管理的针对性措施。要着力推进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抓紧划定林地和森林红线,将规划落实到山头地块,切实依据规划加强林地保护管理。要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落实到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建立起破坏林地资源问责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资源林政科联系人:侯连峰  电话:0479--8252182

森林公安局联系人:尹 坤  电话:0479--82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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