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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程序

发布时间:2017-05-08 来源:锡盟林业局

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程序

一、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与经营利用

审核机关:盟林业局
  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野生动驯养繁殖管理办法》
  审核、审批所需提供的材料: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提供有关野生动物来源、种类、数量、资金、人员、技术的情况报告
  3、提供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场所、设施的报告。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
  1、《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2、提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来源、种类、数量、资金等情况的报告。
  审核、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向旗县市林业局提出申请,并填写《驯养许可证申请表》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旗县市林业局接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发给驯养、经营申请表一式五份,由申请单位和个人填写。
  (三)收到"申请表"十五日进行审核,审查同意后报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发《经营许可证》或《驯养许可证》;对重点野生动物,签署意见,上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是否收费及标准:是
  收费依据:内蒙林业厅、物价厅、财政厅内林动管字(93)113号

二、林木采伐(国有林业单位)

审批机关:盟林业局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审批所需提供的材料:
  1、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审批权限: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审核方式、时间:集中审核,采伐前一年的10-11月份
  是否收费及标准:不收费
  

三、征占 用 林 地

审核机关:盟林业局
  审核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审核管理办法》
  审核需提供的材料:
  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1、2项规定的材料。
  办事程序:
  1、用地单位需要征占用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向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2、旗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经现场查验后,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签署意见,报盟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盟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审核程序、方式:
  盟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盟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审核时限: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费
  收费依据:内林政字[1993]127号

四、种子生产许可证

审批机关:盟林业局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申领所需提供的材料:
  1、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苗木专用);
  2、林木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晒场情况介绍和加工设备清单及产权证明;
  6、林木种子仓储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7、林木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或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证明;
  8、生产用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9、生产林木良种的,应当提供自治区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
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生产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提供林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办事程序、时限:
  (一)申请者在投入生产前向生产所在地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盟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是否收费及标准:15元/证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672号

五、种子经营许可证

审批、备案机关:盟林业局
  审批、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件》
  申领所需提供的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苗木专用);
  2、林木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林木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5、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6、组织收购和经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林木种子的,需提供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收购单位的证明材料;
  7、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需提供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经营林木良种的;应当提供自治区级以上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
  办事程序、时限:
  1、申请者在经营前6个月向生产所在地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盟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是否收费及标准:15元/证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672号

六、种子 检 验 证

审批机关:盟林业局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办事程序、时限:
  (一)检验签发
  1、填写《林木种子检验申请表》
  2、取(或封)样
  3、限期取检验证(时限据种子检查项目而定)
  (二)换证
  用取得有检疫资格的部门的检验证更换盟级检验证,原证留下,当日办完。
  是否收费及标准:检验收费(申请者承担取样费用)

七、木材 运 输 证

审批机关:盟林业局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审批所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林木采伐许可证、乡镇政府出具的房前屋后林木自产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植物检疫证;
  3、旗县市林业局签署的介绍信;
  4、缴纳育林基金证明;
  5、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审批方式、时限: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旗县市林业局提出申请;
  2、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旗县市林业局审核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介绍信并加盖木材运输专用章;
  3、持上述所有材料到行政审批中心林业局窗口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对于符合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
  林业保护建设费:5元/立方米
  内蒙林业厅、物价厅、财政厅内财综字(94)379号
  证件费:1.5元/证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2)价费字196号文件
  育林基金:采伐国有林生产的木材25元/立方米;采伐乡村集体或个体林木22元/立方米
  财政部、林业部(87)财农字252号
 

八、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审批、备案机关:盟林业局
  审批、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审批程序、时限:
  1、向所在旗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资源评估;
  2、所在地旗县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或证明,向上级林业行政部门上报或核发许可证。
  3、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接到申请一个月内做出评估审核,并填写《木材经营加工资格审核表》,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九、狩猎 证

审核机关:盟林业局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审批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具备的狩猎知识、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申请猎捕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等情况;
  2、持枪证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向旗县市林业局提出申请;
  2、旗县市林业局审核后,上报盟林业局;
  3、对于非重点保护动物,符合条件的发给《狩猎证》,并以文件形式批准,同时核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猎捕期限、猎捕地点和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等;对于重点保护动物,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审批。
  4、需要持枪猎捕的,需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持枪证。
  审批方式:发放《狩猎证》并以文件形式批准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费,2.0元/证
  收费依据:内林政电传[88]5号

 

十、森林 植 物 检 疫 证

审批机关:盟林业局森防站
  审批依据:《植物检疫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植物检疫条例》
  办事程序、时限:
  (一)办理产地检疫的程序:
  由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森林检机构提出申请,检疫员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限期进行处理。
  (二)办理调运检疫程序:
  1、调出单位在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出前,根据调入单位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的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
  2、森检机构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
  3、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将作出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等处理决定。《植物检疫证》按一车一证核发。
  森检机构从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一般在15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情况特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费。木材价值2‰,种子2‰,苗木8‰,果品5‰。
  收费依据: 国家林业部、物价局、财政部林护字(1998)492号

十一、猎物猎产品运输

审核机关:盟林业局
  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审核所需材料:
  1、狩猎证
  2、特许猎捕证
  3、驯养繁殖许可证
  4、介绍信
  审核程序:
  1、申请者向所在地旗县市林业局提出申请;
  2、经旗县市林业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盟林业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盟林业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是否收费及标准:收费,5.0元/证
  收费依据:
自治区林业厅、工商局内林护发[1996]116号、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内林动管字[199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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